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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此罪与彼罪——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
    发表时间:2017-08-02 16:18:03 浏览:3556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【盗窃罪】  盗窃公私财务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:【职务侵占罪】  公司、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
    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  两罪主要区别之处在于:一、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;二、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。具体如下:

    1、职务侵占罪是公司、企业、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。其中,“利用职务便利”是指行为人是具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,被单位赋予某种职权,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所产生的职权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主管、经手或者管理的便利条件。主管财物,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、调配、流向等决定权力。管理财物,主要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。经手财物,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、使用、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。某些利用与其职务无关,而仅仅是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,或者凭借其工作人员身份便于出入该单位,比较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等情形,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。

    2、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    3、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不同点在于,前者要求有特殊身份,利用了职务便利;后者是一般主体,实施了相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秘密的窃取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