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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——宣告缓刑
    发表时间:2017-04-23 17:54:58 浏览:2852

    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,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委托,指派律师长惠全担任本案移送起诉阶段的辩护人,经过查阅本案卷宗,会见本案被告人,辩护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:

    一、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根据李某某、李某某、劳某某、黄某某、黄某某等人的口供笔录,可以证实嫌疑人某某不是犯意的引起人,更不是犯罪的主要组织者;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使用刀具等其他致人重伤的犯罪工具,并非被害人李某某死亡、李某某重伤的直接责任人,因此应认定为从犯。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:“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

    二、嫌疑人属于主动投案自首。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”经查明,黄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 审批机关应充分考虑嫌疑人自首情节,对嫌疑人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    三、犯罪嫌疑人系初犯,一贯表现良好,本次犯罪是因法制意思淡薄,一时冲动,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不大。事故当天,嫌疑人某某刚刚年满18周岁不久,缺少足够的法律观念和社会阅历,基于一时意气参与了犯罪行为,恳请审判机关秉承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酌情对嫌疑人从轻处罚,以有利于嫌疑人的教育改造。

    四、本案的被害人李某某、李某某等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    本案的起因是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娱乐场所喝酒时,经被害人李
    某某话语挑衅,众人一时冲动发生打斗,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、李某某重伤。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,被害人有一定过错,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。
   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:“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”


    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:嫌疑人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,在案发后,能主动投案自首,如实供诉罪行,主动认罪、积极配合调查,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,再犯的可能性很小。因此,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嫌疑人某某从轻量刑,建议对其实行缓刑,给其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    以上法律意见,供委托人及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辩护参考。

    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

    张惠全律师

    2014年6月1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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