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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正当防卫随笔
    发表时间:2018-09-19 15:47:55 浏览:2426

    正当防卫随笔

    前段时间,闹得沸沸扬扬的“昆山反杀案”终于尘埃落定,而公安机关的最终决定让人拍手称快。

    案情回放:

   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,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、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。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。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,砍向骑车人,之后长刀不慎落地,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,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。

    截至2018年8月28日,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,骑车人于某某受伤。2018年8月28日晚,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。

    2018年9月1日,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“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”发布通报。通报称,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。

    法律依据: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【正当防卫】:

    “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   
       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   

    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    不足之处:

    我国《刑法》虽然对正当防卫行为做了规定,但是并没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以及标准。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,防卫过当的标准认定不一,对此有一定的争议。

   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《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(2018-2023)》,其中提出,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、友善、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,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、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,鼓励正当防卫,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。若是如此,将是我国司法上的又一进步,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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