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和解
最近,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南鲁山县“强奸和解”一案引发热议,笔者就此事作以下阐述。
具体案情:
河南鲁山16岁初中生赵某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,后被检察机关逮捕。处于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成长的考虑,检方对两人进行了疏导,最终在检方调解下,赵某的父亲赔偿对方八万元,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,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,使其回归校园开始上课。
一、本案中赵某的刑事责任。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【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】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防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、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中规定: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、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、犯罪时的年龄、是否初犯、偶犯、悔罪表现、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,予以从宽处罚。
(1)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减少基准刑的30%~60%;
(2)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减少基准刑的10%~50%。”
因此,本案中赵某应当对其所犯强奸罪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二、刑事和解的范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: “下列公诉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真诚悔罪,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自愿和解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:
(一)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,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;
(二)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,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。”
综合上述第一、第二的阐述,本案显然不适用刑事和解。
三、本案后续应当如何处理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79条规定:“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;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。”佛山张惠全律师指出,在办案实践中,刑事案件有明确被害人的,要指导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,这对被告人的量刑有积极意义。
因此,达成刑事和解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,只是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供法院参考。本案中,赵某虽然被取保候审,但是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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